原文作者:陈 终 道
「律法本是借着摩西传的,恩典和真理,都是由耶稣基督来的。」(约一17)
本节经文把神赐律法与恩典的两大步骤之先后说得很清楚。摩西所领受的时代使命是将那要引人到基督跟前的律法,向那些被选作世人样版的以色列人宣告;而恩典和真理则由主耶稣亲自显明。这「律法」和「恩典」不是两个相反的道理,而是神所启示的两大步骤。
一、律法与恩典的混淆
对律法和恩典的真理最严重的错误,不是极端的律法主义,或极端的无律法主义;而是前半恩典后半律法的「加拉太主义」。极端律法主义,主张人要靠行律法(靠好行为)才可以得救,这是所有世俗宗教共同的观念。这种观念却跟福音的原理相冲突,因为圣经明明告诉我们:「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这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神所赐的,也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弗二8/9)
无律法主义认为人既然凭恩得救,就可以随意放纵情欲了,他们把神的恩当作放纵情欲的机会,完全误会靠恩典得救的真理。这是那些只有救恩的知识而没有蒙恩的经历的人所犯的错误。使徒时代,没生命的假师傅常落在这种错误里。
但在这方面最难分辨的错误,却是以为未得救先是凭恩典;得救以后是靠行律法。这也就是加拉太教会所犯的错误。加拉太人相信因信称义,他们已经知道得救是凭恩典;但在他们得救以后,受了犹太律法主义的影响,要靠行律法成全,要靠行为保持「得救」.这样的得救虽然是凭恩典,却是只在得救的那一下子是凭恩典,此后就要靠守律法维持「得救」了。其实这就是最严重的错误。
最像「对」的错,就是最可怕的错;最像「真」的假,就是最高度的假。
二、加拉太人的困惑
当时加拉太信徒最主要的疑问是:难道神律法的约可以废掉么?难道基督徒可以犯律法么?这不也是今日基督徒和传道人的困惑么?对这些疑难,保罗在加拉太书有很清楚的辩明(参拙作罗马书及加拉太书讲义)。凭恩典和靠律法而行善,是完全不同的原则。人若凭恩典得救而行善,他的行善是为爱基督的缘故;若是靠守律法得救而行善,是怕刑罚而行善。保罗严厉的责备加拉太人,顺从了别的福音。甚至说:「若有人传福音给你们与你们所领受的不同,他就应当被咒诅」(加一9)。注意:加拉太人的错误,并不是拒绝了因信称义的福音,而是以为得救以后要再加上行为。但圣经却认为这是严重的错误。
三、律法分三部分吗?
那些主张基督徒得救后要守律法的,都把旧约律法很严格地分作三部分,就是:诫命、律例、典章。所谓诫命就是指十诫;律例是关乎宗教方面的祭礼、节期、献祭的规矩、敬拜的各种仪式等;典章包括以色列人社会中公共生活道德的规条。在当时实际应用上,是有这三方面的不同。但圣经对这三样有没有作那么严格的分别?我们可以从宣布律法的摩西和其他圣经人物看出,在他们的观念中,并没有把诫命、律例、典章作那么清楚的轻、重、久、暂的分别。
四“宣布律法的摩西怎样看律法?
最初经手宣布律法的摩西自己,就是把旧约的律法看作一个整体的。虽然「十诫」由于另写在一块石版上称为法版,有代表全律法的意味,却跟律例、典章一样是整个旧约的「约言」(内容),它们的轻重久暂与旧约的整个「约」是分不开的。
1.旧约的设立
在旧约设立的时候,按出埃及记廿四章所记,摩西将神所吩咐的命令典章都说给百姓听,又把它写在「约书」上,然后献祭洒血在「约书」和百姓身上,于是旧「约」宣告成立。但注意这时十诫还未写在石版上,血(立约的主要根据)也不是洒在石版上,而是洒在约书上,而约书所写的主要内容该是出埃及记廿一至廿三章的典章和律例。虽然这样,旧约已告成立,因为摩西是把旧「约」看作一个整体。随后才上山,由神把十诫写在石版上,又宣布各种献祭律例,并领导百姓建造会幕。
2.诫命、律例、典章
摩西自己在提到诫命、律例、典章的时候,常把它们通称为「律法」或互相通用,不分轻重久暂。例如:
(1)申命记四章:全章屡次劝勉以色列人要「听从遵行」他所教训他们的「律例典章」(四1,5,8,14....),又要他们「传给子子孙孙,....又教训儿女这样行」(四9)。但在讲论这些律例典章中,又提起一、二条「十诫」中的诫命(四16,25),并没有把典章;律例哏诫命严格分开。
(2)申命记五章一至二节:「....我今日晓谕你们的律例、典章,你们要听,可以学习、谨守遵行。耶和华我们的神在何烈山与我们立约。」而五章下文所提竟全是十诫中的话,并没提到甚么律例、典章的内容。可见摩西是把诫命、律例、典章,看作整个旧「约」的内容,所以在讲起来的时候,互相通用。
(3)申命记六章一至二节:「这是耶和华你们神所吩咐教训你们的诫命、律例、典章,使你们在所要过去为业的地上遵行,好叫你和你的子子孙孙一生敬畏耶和华你的神,谨守祂的一切律例诫命....。」注意摩西要以色列人的子子孙孙都要谨守遵行的是「一切」律例、诫命、典章,不只是十诫。
(4)其他相似的教训:此外,申命记中还有许多相似的教训,要以色人遵守「一切」律例、诫命、典章或整个律法书上的话:申七11/12,八11,十13,十一32,十二1,....廿八58,廿九21等,而从来没有任何暗示其中的某些部分是要永远遵守的,其余的却会废弃。摩西本人总是把「律法」看作一个整体的。
换言之,今日人若认为要守律法才能得救,就得守「全律法」(雅二9/10),不能一厢情愿,选几条自己认为可行的律法守守便可以得救。事实上那为我们守了全律法的,只有一个人,就是耶稣基督(太五17)。
五、合神心意的大卫怎样看律法?
大卫是一个敬畏神的君王,是以色列人引以为荣的一个好王。在他所写的诗篇中,就常把律例、典章、诫命....都看作是神的话,不作久暂轻重的分别。其中诗篇一一九篇更是屡次把诫命、律例、法度、典章、训词混杂运用。全都认为凡是神的吩咐他都要遵守,并不单独把「诫命」从律例、典章中分出来。而诗一一九篇一一二节说:「我的心专向你的律例(Statutes),永远遵行,一直到底。」大卫为甚么不提「诫命」,竟说是神的「律例」要永远遵行到底?可见大卫观念中对「诫命」或「律例」没有轻重久暂的观念,而是看作一个整体,犯了一条就是犯了众条。
六、成全律法的基督怎样看律法?
我们再从新约看耶稣对「诫命」的观念。有一个律法师来问耶稣,诫命中那一条是最大的。耶稣就回答他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太廿二37/40)。请注意:耶稣所引证的这两条最大的诫命,是引用申命记六章五节和利未记十九章十八节两节圣经,而这两处经节都不在十诫范围之内。可是主耶稣却说这两条是一切诫命中最大的,而且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
主耶稣在马太福音五章的山上宝训里所引用的一些旧约的话,也显示祂把「律法」看作一个整体。例如,祂引用了十诫的话说:「不可杀人....」(太五 21),又说:「不可奸淫」(27节),而下文三十三节却引用了十诫以外,记载在摩西律法典章上的话说:「你们又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说,不可背誓,所起的誓,总要向主谨守。只是我告诉你们甚么誓都不可起。」三十八节又说:「你们听见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只是我告诉你们,不要跟恶人作对。」这「以眼还眼」是引自出埃及记二十一章二十四节(参利二十四20,申十九21)。主耶稣却在马太福音第五章里把这些十诫、律例、典章相提并论,放在同一地位上来讲论。可见主耶稣也是把「律法」看作整体的,没有把诫命、律例、典章分别轻重。
十诫虽然可以作为旧约律法的纲要,但它和其他律法一样,是为叫人知罪而设,不是为给人靠着得救的。
十诫全都是消极地说「不可....」,难道我们的神就是整天说「不可」的神?但律法的功用就是借着「不可....」使人知罪,却绝不是要我们凭守住了许多「不可」,来得神的喜悦。
七、精通旧约的保罗怎样看律法?
让我们再看保罗对律法的看法。使徒保罗所写的的新约书信,是救恩最清楚的辩证。请留心看加拉太书三章十节:「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注意保罗说:「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所谓律法书上一切所记,当然不只包括十诫,也包括其他神的吩咐。如果我们得救,可以不常守别的律例,而只要守十诫的话,保罗的引证就该说凡不常照十诫一切所说的去行的,这人必受咒诅。但保罗乃是说:「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如果得救只跟十诫有关,跟其他律法就没有关系,保罗在辩证律法与称义的关系时,必定引证十诫。可是使徒保罗所引证的,竟是在十诫以外的律法记载。如上文所引的经文是申命记二十七章二十六节,利未记十八章五节,这些经文都在十诫以外,可见保罗也是把旧约律法看为整体的(参罗十三8/10,林前九8,十四21,加三18/19....)。
八、雅各怎样看律法?
雅各对旧约律法的看法也是这样。雅各书二章八至十一节:「经上记着说,要爱人如己。你们若全守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但你们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为犯法的。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原来那说不可奸淫的,也说不可杀人,你就是不奸淫,却杀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
雅各也像主耶稣那样引用「爱人如己」这句律法。雅各更突出的一句话是二章九节:「但你们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为犯法的....。」「不可按外貌待人」记载在申命记一章十七节,这是摩西劝勉以色列的审判官在审判人时,不可看人的外貌,也不可分贵贱(另参申十六19),雅各却引用在劝告信徒不要重富轻贫方面,可见雅各布观念中的「律法」不限于十诫,因为十诫中,并没有「不可按外貌待人」的诫命,但雅各明说按外貌待人就是犯律法,是被定罪的。而且雅各布还紧接着在第十节说:「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条。」
所以无论是旧约的摩西、大卫,或是新约中的主耶稣、使徒保罗或雅各,他们对旧约律法的观念,都没有把十诫、律例、典章,作久暂轻重的分别,而是把它们看为一个整体。谁要是遵守律法的话,必须遵守「全律法」,不是守律法的某一部分。所以,当我们明白神对于想要守律法称义的人的要求,并不是只守十诫(这是我们私自把它缩小了的范围),我们就自然知道自己是不能凭守律法称义的。那些以为人是可以守律法的,总是竭力把律法缩小到只守十诫的范围内,这样的把律法的要求减低,不是圣经的本意。
九、谁可以守律法得救?
若有人想靠自己行善得救,他就像旧约圣经中的犹太人想根据守律法得救那样,终必失败。这样的人必须先明白,怎样才算是守律法?请看几处经文:
罗一28/32──「他们既然故意不认识神,神就任凭他们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装满了各样不义、邪恶、贪婪、恶毒,满心是嫉妒、凶杀、争竞、诡诈。毒恨,又是谗毁的、背后说人的,怨恨神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夸的、捏造恶事的、违背父母的、无知的、背约的、无亲情的、不怜悯人的。他们虽知道神判定,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然而他们不但自己去行,还喜欢别人去行。」
启二十一8──「惟有胆怯的、不信的、可憎的、杀人的、淫乱的、行邪术的、拜偶像的、和一切说谎话的,他们的分就在烧着硫磺的火湖里,这是第二次的死。」
雅四17──「人若知道行善,却不去行,这就是他的罪了。」
加三10──「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
注意,罗马书一章二十八节至三十二节有很多的罪,都不在十诫里提到;但圣经明说这是神判为当死的罪。启示录二十一章八节,也有好些是十诫中所未提到的罪,例如「说谎话的」,他们的分是烧着的硫磺火湖里。十诫中有提作假见证的,却没有提说谎话的。此外,「不信的、胆怯的、可憎的」都没有列在十诫里。神所要求我们的,是守每一条的律法,并非只守石版上所写的那十条诫命。雅各书已讲得够清楚:「人若知道善而不去行,这就是他的罪。」这就是神对我们守律法的要求。如果我们要守律法而称义,就当从出生直到离开世界,连一次都没有犯过罪,而且所知道的善,也全都行了,没有一样不行。这样的人就可以靠律法称义(但世上并没有这样的人)。所以加拉太书第三章说:「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你不但要去行,而且要常行;不但要常行,还要照所记的「一切之事」常行。如果不是这样「常行」,便要被咒诅;如果不是经常守住律法的每一条,就得灭亡。
十、神为甚么赐律法?
既然神知道人不能守律法,为甚么神仍然要把律法赐下?请看以下几处圣经:
罗三20──「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罗五20──「律法本是添的,叫过犯显多。只是罪在那里,恩典就更显多了。」
罗十4──「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使凡信祂的都得着义。」
加三24──「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
罗七7──「这样,我们可说甚么呢?律法是罪么?断乎不是,只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
1.律法是叫人知罪
我们留心思想这几处经文,就会晓得神赐律法的功用是甚么。神赐律法,是要叫人知罪,并非叫人靠着得救的。律法就是一个标准,显明我们在神面前不及格。它像一把尺,度量我们的高度,但这把尺不能使我们长高或变矮;又像一面镜子,能照出我们的本相,却不能使我们变美或变丑。有时我们去照X光,X光能把我们隐藏的病显明出来,是否有毒瘤、肺病、或心脏病。但X光并不治疗我们的病,只能显明我们的疾病,让我们知道身体上有甚么危险的病症。这也就是律法的功用。律法不医治人的罪,只显明人的罪病。不单如此,律法也显明人无法靠自己胜过罪,无法脱离罪,必须在自己以外寻求一位救主。所以保罗在加拉太书三章二十四节说:「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
律法使我们在神圣洁的标准下陷于绝望,不但是无法胜过罪,也无法逃避神公义的审判。所以我们必须在自己以外寻求一位救主;在律法以外寻求恩典。本来我们都有贪心藏在里面,若不是律法说不可贪心,我们就不知何谓贪心。不是说没有律法之前「贪心」不是罪,没有律法以前,我们已经贪心了,贪心在神前已经是罪了,只是若没有律法说「不可贪心」,在人的良心上就没有罪的感觉,所以需要有律法使人知罪。
2.律法是外添的
保罗在罗马书五章二十节说:「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为甚么说律法是外添的?因为是加插进来的一个东西。神的本意是要人靠着祂的恩典得救,不得靠律法得救。但是没有律法,人就不知罪。人不知罪,就不觉得需要赎罪和救主。神还没藉摩西宣布律法以先,早就应许亚伯拉罕说:「万国都必因你的后裔得福」(创廿二18)。在摩西以前,许多信心伟人像以诺、挪亚、亚伯拉罕、艾萨克、雅各布,他们都是因信在神面前蒙神悦纳的。神应许亚伯拉罕说:「万国都必因你的后裔得福」,保罗在加拉太书三章十六节解明所指的「后裔」,不是指所有的后裔,乃单指「那一位子孙」,就是耶稣基督。
神早在律法以前,摩西还没有出生以先,就应许亚伯拉罕在他的后裔中有一位救主。「万国」就是所有的人,包括犹太人和外邦人,都要因「这一位子孙」得福。所以福音临到万邦,不是忽然改变的一件事,而是早在神预定的旨意中,要实现的救赎计划。可是在神还没有叫祂的儿子降世以前,其间需要有一个「律法时期」,神藉摩西宣布律法,把以色列人当作万人的例证,要证明人不能靠守律法称义。人类除了寻求神的恩典以外,没有别的自救之道。
以色列人被选出来,是要作为所有人的「典型」,证明这些受神特别训练的人,尚且不能守神的律法,其余没有受过训练的人,更不能凭自己的善行而得救了。所以人必须信靠基督的恩典,那是唯一的救法。而律法把众人都圈在罪中,然后把我们众人引到基督面前,这就是神赐律法的目的。所以说「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罗十4)。
所以律法不是多余的,也不是我们靠得救的门径,律法有它的功用。犹太人的错误,就是误用了律法,把律法当作得救的门径,反而拒绝了那由律法所要介绍出来的耶稣基督。今日的基督徒若还跟着犹太人的错误而行,就比犹太人更愚昧!
十一、凭恩典得救可以随意犯罪么?
罗三21──「但如今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
28节──「所以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请注意凭恩典得救是「在律法以外」的得救,在律法以外才有恩典可讲。保罗说「他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律法」得救,必须在律法以外想办法。所谓凭恩典得救,绝不是先恩典,后律法,也绝不是用恩典帮助我们守律法。得救和律法是全然无关的事情,乃是完全出于神的作为。既然这样,基督徒岂不是可以随便犯罪吗?在保罗的书信中,不论是罗马书或是加拉太书,对这问题都有很清楚的回答。基督徒既然不用守律法,是凭甚么原则生活行事呢?从保罗和别的新约书信中,我们可以简单地归纳以下的几点原则:
1.生命的「律」
基督徒既领受了新的生命,就当根据新的生命而生活。罗马书第五章保罗把基督和亚当作一个比较,说明了亚当不如基督;过犯不如恩赐;律法比不上恩典。然后,他自己发出了一个问题:「这样怎么说呢?我们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显多么?」他又自己回答了:「断乎不可。」为甚么不可?下文第六章他说:
「岂不知我们这受洗归入基督耶稣的人,是受洗归入祂的死么?所以我们借着洗礼归入死,和祂一同埋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像基督借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罗六3/4)。为甚么我们不可以随便犯罪?因为我们是已死的人,已经与基督同复活,已经归入基督了,一举一动就当有新生的样式。我们绝不是因为有灭亡的惧怕摆在面前,而不得不做些好事;是因为我们有了基督的生命,应该顺从新生命的要求,活出基督的样式来。
2,爱的「律」
基督徒虽然没有字句的律法,却有以「爱」为总原则的「律法」写在我们心版上。十诫只告诉我们甚么是「不可」作的,「爱」的律法却告诉我们甚么是「可」作且该作的。
罗十三8/10──「凡事都不可亏欠人,惟有彼此相爱,要常以为亏欠。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那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贪婪,或有别的诫命,都包括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爱是不加害与人的,所以爱就完全了律法。」
加五13/14──「弟兄们,你们蒙召,是要得自由,只是不可将你们的自由当作放纵情欲的机会,总要用爱心互相服事,因为全律法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
这几节圣经很清楚说明「爱」就是我们包括了一切的「律法」。所有的律法的本意,不过是叫人不要加害于人。爱不但消极地不加害于人,倒要加益处于人。基督徒不是按字句守律法,却用「爱」作为总原则来作我们看不见的律法。因此,我们所作的一切事,若是合乎「爱」的原则,便可以做;不然,就不可做。我们不是抄袭犹太人在安息日的规例而守主日:犹太人在安息日不走远路,于是我们在主日也不走远路。实际上走远路或走近路跟爱心毫无关系,完全是字句仪文的事。我们所当留意的,是要看是否合乎爱心的原则。如果有弟兄正急需我的帮助、安慰....,无论路途是近是远,是主日还是闲日,都是应该走的。所以我们的根据是「爱」的律,不是字句的律。这种「爱」的律,比字句的律更严密周到。因新约的律法,不是写在石版上,是写在信徒的心版上。
有人问说,主耶稣不是说祂来不是要废掉律法,乃是要成全律法么?是的,但问题是:是主耶稣成全,还是我们成全?不是你我去成全律法,乃是主耶稣成全了律法。我们的义能胜过法利赛人的义,并不是因我们比他们更热心守律法,而是因我们承受了主耶稣的「义」。如果要凭守律法的义胜过法利赛人,今日我们还没有一个人可以得救。起码我们许多人没有献十分之一,更没有一个礼拜禁食两天。但就算学得像法利赛人那样,也不过是灭亡之子罢了!因为耶稣基督在马太福音廿三章非常清楚的说明,这些法利赛人不过是毒蛇的种类,粉饰的坟墓,是站在天国的门口,自己不进去,却阻拦别人进天国的人。他们显然还不是天国里的人。如果你我的义还比不上法利赛人,那就更不用说,当然是在天国以外了!但感谢主,我们并不是凭律法的义胜过法利赛人,乃是因我们有信基督而来的义(腓三9),所以我们能进天国。
3.圣灵的「律」
基督徒虽然不守旧约的律法,但我们必须依从生命圣灵的律而行事。罗马书八章二节告诉我们,那赐生命圣灵的律,要从罪和死的律释放我们。加拉太书五章二十二节至二十三节告诉我们,在圣灵的引导之下能结出各样的果子──「圣灵所结的果子,就是仁爱、喜乐、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实、温柔、节制。这样的事,没有律法禁止。」基督徒不遵守旧约的律法,意思并不是说我们的道德律比旧约的律更低,相反的,新约所要求于基督徒的道德标准,比旧约的更高。所有的品德,都不能凭外表装假,要像「果子」从里面生出来。
4.完全奉献的人生
基督徒虽然不守旧约的律法,却是过完全奉献的生活。罗马书十二章一至二节告诉我们,要「将身体献上,当作活祭,是圣洁的,是神所喜悦的。你们如此事奉,乃是理所当然的。」所谓完全奉献的生活,就是不为肚腹、金钱,不贪图今世虚荣,却为神的旨意,讨神喜欢而活。这种人生观,对属世物质荣华方面,是消极的;对遵行神的旨意方面,却是非常积极的。
我们不是在地狱刑罚的阴影之下而勉强行一些善,而是甘心乐意为神的大爱而活在世上,这就是救恩的目的。在摩西还没有宣布律法以先,神要求信心之父亚伯拉罕过的生活,就是一个完全奉献的生活。神要亚伯拉罕献上艾萨克的事,不是远远的在摩西宣布律法以前么?亚伯拉罕信神,把他的儿子艾萨克献上。其实神真正要的不是他的艾萨克,神所要的是他完全奉献的生活。律法本是外添的,借着各种的规模、祭礼、条文来教导人应该过奉献的生活。基督徒在耶稣基督成功了救恩以后,就在基督里天天献上各样的灵祭,成为属灵的「祭司」,过分别为圣的生活,那就是我们无形的律法,这种生活却不是在旧约律法之下的人所能过的。
十二、结论
某人有随地吐痰的习惯,有时候他看见路旁有牌子写着「禁止吐痰」,或写「吐痰可能罚款五百元」,但他还是不知不觉地吐了痰。可是有一天,他到一位富有的朋友的家里去,里面的陈设高雅堂皇,地板光亮得像镜子一般。他在等他的朋友出来的时候,觉得有痰要吐出来,但发现没有可以让他吐痰的地方,那客厅实在太清洁了,他的痰吐不下去,最后他拿出自己的手帕,把痰吐在手帕里。
这就是律法和恩典的不同。律法像一个牌子写着「禁止吐痰」,但只要吐痰的人知道没有人会捉到他的时候,他还是会随地吐的。但神救赎的「恩典」,却是把我们放在圣洁的地位上,像那人被带到高贵整洁的客厅,自然的觉得不应该随意吐痰。「恩典」是叫人从里面自发的觉得不该犯罪,而不是在刑杖恐惧之下不犯罪。这就是律法和恩典的基本分别。
所以基督徒虽不是凭守十诫得救,却要有比十诫更严谨的道德要求(参太五27/28)。律法的字句无法涵盖不同时代、地区的各种犯罪名目与方式,但生命、圣灵和爱神爱人的原则,却适合于所有时代的人。
惟愿我们都活在恩典之下,不是活在字句的律法之下,不以律法的字句,外表礼节的虔诚为满足;要以内心诚实的敬拜,作为我们生活事奉的准则。
(or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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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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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十诫
能否请您谈谈您对于陈终道牧师文中所谈十诫的评点为何?该文有何错误?您的意见与看法是什么?我想这样子不但能使读者明白其问题何在,而且也能对弟兄姊妹在明白道理上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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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潜水客 at 2007年03月9日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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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因信称义"是因为救恩之源头在基督,而好行为是救恩的果实, 若没有基督之救恩, 就没有好行为! 所以得救在善行之前,要得救才能有真善行!
欢迎来我的"平安园地"分享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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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杨百川 at 2007年09月1日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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