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2日星期四

这律法的轭,我们背得起吗?

许多时候,我们岂不是很严格待人?

看到许多人物,只要违反一条律法,就视为十恶不赦,恨不得吃他的肉、喝他的血。

『现在为甚么试探神,要把我们祖宗和我们所不能负的轭放在门徒的颈项上呢?』(徒15:10)

靠律法称义,是普世皆然的观念。

国家法律、道德良心、宗教教导,几乎都是这样的观念。

唯有基督教,却是截然不同。

我们的信仰,否定有任何人可以靠律法得以称义,反而主张所有要称义的人,都只能因信来称义。这律法的轭,我们背得起吗?

可是,靠律法称义,有什么不对吗?

我们不是要努力遵守律法吗?

旧约圣经也很多这类的经文啊?

做好人、行好事、守律法,何错之有?

所有宗教都是劝人为善,不是吗?

这些话,听起来都很有道理。

但问题是,请回答下面这个致命的关键问题:

古往今来,有那个人一生中都能『守全』所有律法?

另一个致命关键问题是:

守什么律法?谁定的律法?

大圣人孔老夫子?

孔子七十岁才从心所欲不逾矩,换言之,他老人家是七十岁之后才能到达心中不违反规矩的程度。

这已经有圣经中那种『心中犯罪,就算犯罪』的影子。

『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太5:28)

但是,这也表示,孔老夫子在七十岁之前,心中依然不是完全规矩的。

回教教主穆罕默德?

某些角度而言,他自己算是守了律法,因为他制订回教的律法。

所以,他是多妻制。一个男人,可以娶好几个女人为妻。

后代回教则是订定一个男人可以合法娶四名女人为妻。

穆罕默德有一任妻子,是在九岁时(开始经期了),与当时年纪已经五十二岁的穆罕默德结合。

如果穆罕默德在今天,他犯了重婚和严重与未成年女子发生关系的邪恶大罪。

我说这些,不是在批判,因为,回教有其一套理论解释。

我只是在呈现出守律法,是守什么律法、是守谁规定的律法的观念而已。

一个人,可以在某些地方,被视为守律法的人;

但他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地方,被视为荒淫无道的无耻之徒。

一个人,可以被某些人心中的律法视为守律法的人;

但他也可以同时被其他人心中的律法判为邪恶卑贱之士。

所以,依谁的律法?

你的?我的?国家的?

原谅我这样说,除了上帝的律法,还有那个人类所定的律法,是纯净无误的呢?

那么,依照上帝律法,有那个人是完全守住这律法的?

谁?

有谁敢讲?

你?我?他?

你们?我们?他们?

古往今来,只有一个,唯一的一个人,守全了上帝全部的律法。

这人就是…………耶稣基督。

祂是完全的神,也是完全的人。

只有祂,才真正守全了所有上帝的律法。

也只有一个真正守全上帝律法的人,才是真正有资格做出公义审判的人。

而这样一个真正有权力审判世界的人,祂来到世界,马上进行审判?

不!不是!

祂是怀着爱与怜悯,来寻找拯救罪人,不是来审判人。

『我来本不是要审判世界,乃是要拯救世界』(约12:47)

『我来本不是召义人悔改,乃是召罪人悔改』(路5:32)

没错,祂以后会第二次再来,那时祂将会进行公义的审判。

但现在,祂还没再来,

所以,我们依然要遵循祂的脚踪,用爱与怜悯,来传恩典的福音给罪人。

那么,『守全』律法,有那么重要吗?

一个人,已经守住很多律法,只差一些些,不行吗?

圣经怎么说?

『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雅2:10)

看到了吗?

只要犯一条,就等于犯众条了。

许多时候,我们岂不是很严格待人?

看到许多人物,只要违反一条律法,就视为十恶不赦,恨不得吃他的肉、喝他的血。

用这样的标准来待人,很好,已经有圣经的影子了。

上帝的标准更进一步………只要犯一条,就等于犯众条。

而违反律法的处置为何?

『罪的工价乃是死』(罗6:23)

更好了!这表示我们对犯错者的严厉,有明确圣经依据。

因为,圣经已经明明的说,犯罪者,一律处死。

这正合我们心意。

但是,且慢,

当我们很高兴找到圣经依据,来定罪别人时,

我们可记得,这些律法,也正在审判我们自己?

『你这论断人的,无论你是谁,也无可推诿。

你在甚么事上论断人,就在甚么事上定自己的罪;

因你这论断人的,自己所行却和别人一样』(罗2:1)

不!我和那些人不一样!我没有犯他们那些罪!

但是,这句经文正像可怕的魔咒一样,紧紧的控诉我们:

『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

而圣经紧接着解释这经文的意思:

『原来那说「不可奸淫」的,也说「不可杀人」;

你就是不奸淫,却杀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

你们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审判,就该照这律法说话行事』(雅2:11-12)

没错,我们没有奸淫,我们也没有杀了人,可是,我们会犯其他罪啊。

『我们若说自己无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们心里了』(约壹1:8)

结果,当我们用律法在审判其他罪人时,我们也被这律法来审判。

上帝更严严提醒:

『因为那不怜悯人的,也要受无怜悯的审判;怜悯原是向审判夸胜』(雅2:13)

当我们心中没有怜悯,只想当个以律法来审判人的正义之士时,

我们也正在叫上帝用没有怜悯的审判来审判我们。

而且,我们真的没有奸淫?真的没有杀人?

『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太5:28)

有那个男性敢说自己从来没有过?

既然有过,很简单,依上帝律法,处置很明确,只有一条路…………唯一死刑。

『你们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说:不可杀人;又说:凡杀人的难免受审判。

只是我告诉你们:凡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断;

凡骂弟兄是拉加的,难免公会的审断;

凡骂弟兄是魔利的,难免地狱的火』(太5:21-22)

拉加:蠢材、饭桶、笨蛋、白痴。

魔利:愚顽人、不敬神的家伙、罪大恶极、背逆。

有那个基督徒,敢说自己没骂过人这些话?

当我们骂人时,已经在犯杀人罪了,还以为自己无罪吗?还以为自己比别人更为有义吗?

而只要曾在心中骂过人的,进入杀人罪来论处,处置也很简单,只有一条路 ………唯一死刑。

所有认为人可以守全律法的,都犯了两个很严重的错误:

1. 自以为义。

以为凭着自己,可以达到纯净无罪的地步。这是严重高估自己的表现。

2. 轻视律法。

因为照上帝严格的标准,我们马上会发现自己无力遵守全律法。以为自己可以守全这些律法,很多都把上帝标准降低了。这是严重低估上帝标准的表现。

『有一个人来见耶稣,说:良善的夫子,我该做甚么善事才能得永生?

耶稣对他说:你为什么称我是良善的?除了神以外,没有一个良善的』(太19:16-17)

除了上帝是良善的、无罪的之外,有那个人是无罪的?

有那个有罪的人,可以靠着做善事,行律法,得到永生?

没有人能守全律法,所有人都是罪人。

不信者是罪人,已信者也一样是罪人。

唯有先在『所有人都是罪人,没有人比其他人更为有义』的基础上,

我们才能开始真正用谦卑怜悯的心态,来看待其他罪人。

我们比别人好的,只有一点:

蒙主耶稣十架受苦,代我被上帝刑罚。

我违反律法之后所应负的刑责,由无罪的主耶稣,代替我被凌辱、痛骂、处死了。

『神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他里面成为神的义』(林后5:21)

我今能站在上帝面前,不被上帝律法追讨,是靠主恩典,不是我比别人有义。

我能行出良善,不是我比别人有义,而是圣灵内住我心,赐下力量给我,让我能行出良善。

『各样美善的恩赐和各样全备的赏赐都是从上头来的,从众光之父那里降下来的』(雅1:17)

当我们用律法在定别人的罪,用毫无怜悯的心在评断其他罪人时,

上帝这样告诫我们:

『你这人哪,你论断行这样事的人,自己所行的却和别人一样,你以为能逃脱神的审判吗?』(罗2:3)

『那不怜悯人的,也要受无怜悯的审判』(雅2:13)

怜悯别人,不是说别人无罪,也不是说别人有罪。

而是我们真的看到被罪捆绑的罪人,是何等的可怜无助,他们无力挣脱罪的辖制,他们需要福音的救赎。

怜悯别人,不是叫我们去效法别人的恶,而是对罪的可怕要有所畏惧。

『有些人你们要从火中抢出来,搭救他们;有些人你们要存惧怕的心怜悯他们』(犹1:23)

我们希望上帝怜悯我们,不要用那严严的律法来审判我们,而是用慈悲与恩典来恩待我们。

那么,我们又岂能用那严严的律法,来要求别人、定罪别人呢?

我们自己无法守全律法,

这个律法的轭,我们自己担不起,为何要强放在其他罪人身上,也叫他们去背这轭呢?

求主怜悯,

怜悯我们,也怜悯其他罪人。

小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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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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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林多后书 2 Corinthians 3:17 主就是那灵;主的灵在哪里,那里就得以自由。

保罗在这里用反复的语气强调基督耶稣是使人自由的灵,

神是灵,

圣灵是真理,

神子的灵是真理的圣灵。

这几句话从圣经的章节前后文来看有不同的时空环境,

神的道却不受限于受造的时空,

因此我想这样的推论不会有错误。

当然基督教信仰不是这样简单的字句上的逻辑推论,

这却可以说明基督徒熟悉圣经的必要性,

基督徒读圣经与祷告这件事不是无意义的事,

神借着圣灵与圣道启示祂自己,

基督徒认识圣灵的工作是有必要的。

在这一方面马丁路德和约翰加尔文有不同的看法,

马丁路德还是主张与天主教合一,

约翰加尔文扬弃了神秘主义的路线,

加尔文的【基督教要义】申论使徒信经的时候没有将圣经的字句等同于

圣灵一切的工作,

讲到圣灵论的地方还是以圣经为依据却不被字句捆绑,

这显示加尔文的研究方法有独到之处,

这不是属于哪一个宗派的思想,

可以算是基督教思想的宝库。

当然加尔文不是万能,

只是假如台湾的基督徒习惯用政治的意识形态或是个人的经验形成几句

简单的口号就否定圣经的浩瀚启示,

无疑地这是华人世界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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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基督徒 at 2006年11月14日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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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羊弟兄: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2309108.html#comments

那你对这问题有何看法?分享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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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小宝 at 2006年11月15日 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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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愿我果真守得住全律法;但若我真的能守得住全律法,基督的死也就徒然了。

加2:21 我不废掉神的恩;义若是借着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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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小宝 at 2006年11月15日 06:50

1.对该问题,我已经去那问题中回答了。

2.『若我真的能守得住全律法,基督的死也就徒然了』

完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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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06年11月15日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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