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0日星期二

发问(小羊):基督徒与一个医疗纠纷事件

对于这样的情况,身为一个基督徒的我,应该针对这样的情况作何处理?

请问:


我是第一代基督徒,也就是说目前家人都还未信主。


最近嫂嫂生产后刚满月不久,宝宝虽然重达3600公克,但是当时医生并未建议剖腹产,因此在蛮辛苦的情况下生下了第一个孩子。


照理来说,即使再大的孩子在自然产下后,妈妈应也能渐渐恢复体力,伤口也可以日渐恢复,但由于嫂嫂没有生产经验,在满月之后,伤口仍然疼痛并且流血不止,甚至身体有一两次发烧的情况,却不理解那是异常的。


上周(生产后超过五十天)由于实在无法忍受伤口的不适状况,加上因为住在与原医院较远的娘家,因此到了另一家妇产科看诊,没想到,该妇产科医师自伤口处取出了一块生产时就置入的止血纱布....


医院当场问说要不要带回?但家人因为味道令人作呕没想到要带回,回到家之后,才想起有必要将物证留下询问原生产医院当时的处理状况,便打电话至医院表示要取回,却遭医院拒绝说他们不会给病人的。不久,就有当地乡镇代表到家里来询问我们说想取回那块纱布的动机为何?


因为嫂嫂娘家一家人都是纯朴的乡下人,未多做解释,而确实也还未想到要作何处理,所以没有表示什么,但是我们对于医院为何请人到家里来,十分疑惑,目前也只能推测说因为第二家医院碍于同业之间不想彼此结怨,所以才特地请乡镇代表到家里来"安抚"。


当我知道后,问过几个朋友,他们均表示,这是非常严重的疏失,情况严重者,将可能会导致败血症,照理应该要请原医院做赔偿。当我向家人提出我们应该以较严厉的态度对该生产医院提出我们的不满时,家人确认为我反应不用过渡激励或太担心...


对于这样的情况,身为一个基督徒的我,应该针对这样的情况作何处理,心态又将该如何?才能不致让未信主的家人认为基督徒没有饶恕的包容力?但是...这件事,确实危及了家人的生命安全,虽然幸运地及早发现了,但是这两家医院的作法---


第一家平日的医生问诊,总令人觉得草率敷衍,生产之时又如此疏忽
第二家医院只想置身度外,怕惹事生非,得罪同业


若要真心希望能达到同时饶恕又不姑息养奸的作法,请问我们该怎么做呢?


Posted by 小羊 at 2006年05月22日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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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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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先解答这个问题:
怎样的生产医护过程是正确的?


在任何国家任何医院都不能说那样的处理过程是正确的,所以那一家医院要负责恢复病人的健康。


现在有更严重的问题出现:假如那一家医院的后续补救措施更草率呢?
答案是以病人的健康为优先,而不是优先处理和那一家医院之间的纷争。


现在看起来你曾经接触的医院都不能恢复病人的健康,而且地方政府有勾结黑道的嫌疑,你可以向上帝祷告,祈求上帝帮助病人恢复健康,并且赐给你智慧处理这件事。


第二家医院没有顾及病人的心理感受,在我看来有欺压良善的嫌疑,他们可能认为息事宁人可以避免病人受到骚扰,这样想也可能是因为有以前恐惧的经验。这是我进一步的推论,事情也可能没有那么复杂。


也有可能他们都知道你是基督徒,以为你才是黑道。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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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基督徒 at 2006年05月22日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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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是非常棘手的问题。
很多事情真相,外人几乎无从置喙,
因为,我们常常只听到单方的说法。


我不是说单方说法就不诚实,
不是!
但是,有时看事情,有很多角度。
我觉得评断事情时,能听到双方说法最好。
但事实上很难,也常常不可能。
所以,评论时我们变成要很小心,毕竟,我们都不是无误的人,而是受罪性污染的人。


这件事情,坦白说,医疗上,应该是有疏失的。
医疗疏失形成的原因很多,非常复杂。
在此不多提。
但是,我要提出一个观念:
为何航空界的疏失,机师都无罪释放?
航空界重视航空安全,所以机师所有疏失都无罪化。目的是要鼓励通报疏失,让大家思考如何建立更好的安全规范。
因为,人性而言,若通报疏失会被惩处,则被通报的机率一定很低,那样一来,制度就看不到自己的缺失,丧失改进的机会。伤害的,是更多的人。


在美国,医疗疏失单纯属于民事赔偿,无刑责问题。
在台湾,医疗疏失不仅属于民事赔偿,还可能有刑事问题。
所以,台湾的医师,对医疗纠纷的惊恐,应该不难理解才对。


医疗疏失,是很不幸的事。
有很多角度可以切入。
可以考虑法律、考虑赔偿、、、。
这部分,我不多所著力。
我想,您可以想清楚,您真正要的是甚么?
要一个公道?
要金钱赔偿?
要犯错的医务人员道歉?
要犯错的医务人员被判刑?
要犯错的医务人员永远不能再执行业务?
要犯错的医务人员知错并改进即可?
另外,您的决心有多大?
要撼动体系?
要长期诉讼?


先知道这部分,我们才比较方便来探讨基督徒如何做比较好。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06年05月22日 15:55
前面讲到的义的观念我认为需要仔细思想,这是关于基督徒的人生价值观与道
德选择的问题,不能只是在教堂听见一种说法就传一种说法,长久之后整个国
家都会陷入盲从的危机。


你提到纯朴的乡下人、民意代表、医生这三个角色的时候,已经先预设了道德
判断的前提,所以有必要厘清当中的关系。


使徒保罗讲到亚伯拉罕是义人,又讲到这世上的人都犯了罪,因为亚伯拉罕的
行为是因着信服从神的命令,因此被称为义,而世人的善行本身有以功德建立
救恩的动机,在那样的道德观念之下产生的任何伦理关系都不是真正将神的旨
意当作是至高无上的命令,做出的选择就不能被称为义,这一部份在雅各布书有
清楚讲明。


基督教在讲生死的问题,讲到神的旨意又是很大的题目,神的旨意大到没有任
何道德命令可以超过神的旨意,基督徒这时候陷入两难:要享受权利必定要承
担相对的责任,放弃权利又不能达到神的要求,怎么办呢?


解决的方式不是告诉人享受权利就一定有怎样的祝福,我们可以说乔布最终还
是得着神的赐福,我们为甚么总是看最后的好的结局?在我们当中有多少人注
意到乔布经历苦难的过程?在这样的事情上我们也很容易选择性地以个人的私
欲投射出错误的神的形像,整本乔布记可能被我们解释成为神被义人的善行感
动而自觉羞愧不得不放过乔布一家人,这样神就是犯罪的神,神又是心怀二意
的神,雅各布书说心怀二意的人要有清洁的心,我们时常讲基督徒要有无亏的良
心,这是从对于神的形像的认识出发,是因为领受神的恩典,而不是因为罪人
已经堕落的理性。


因此我非常欣赏王明道先生讲的那几句话:「平安苦难皆是福,哭泣欢呼都蒙
恩﹔处世莫作临风草,爱主须同向日葵。」这不是因为在中国经历苦难是不得
已的,只好作诗自娱娱(愚)人,这是有圣经的根据,是因着生命的历练而得着
的智慧,王明道先生自己也承认这智慧不是他的功劳,所以他说平安苦难皆是
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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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基督徒 at 2006年05月23日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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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小小羊帮助我们厘清一些问题与动机,
但就这件事,家里的人意见就很多元化,
或许应先有一个家庭会议达成共识再说是吧?
或者更重要的是要问当事人?



不过,很有趣的是,当事人在心有戚戚焉之下,
通常是以沉默待之,因为一定会有许多朋友以义愤填膺表示关心,
此时当事人由于有了亲友的关爱与支持,也许觉得不用追究也罢,
但是,难道就让医院的疏失被涵盖过去吗?
也因此,与医院的谈判,就是身为家属的我们要做的了。



老实说,
并不是要夸张的撼动体系,也没有长期诉讼的决心,
毕竟该院及医务人员能执业至今,表示其有绝对的专业,
甚至曾帮助过许多人,其功是不可抹灭的事实,
而这件事并未真正造成伤亡,判刑实属过于严厉,
因此---是的,我们求一个真诚的道歉,
同时为了日后所有到该院看诊的产妇及病人的权益,
希望该院针对医疗疏失重新进行一个医疗程序的改革,
而这不是符合用爱心说诚实话的真理吗?


金钱赔偿?是的,若该院愿意,这代表着该院的诚意,
同时也是针对此事的一个象征性的惩处


当表示了诚意,更该拿出仁心仁术的决心继续经营下去,造福后人,
以上的一切,当然希望立基于神在其中掌权公道,
然而,是顺着神的意思,不是顺着我们的意思,
这是我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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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小羊 at 2006年05月23日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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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羊说得很好,观察也很正确。
我们继续来讨论这件事。


1.当事人,家属?
您观察的,是很正确的。
常常,当事人出事时,旁边的人,意见纷歧。
有时当事人不想XX,但家属坚持XX。
有时则是当事人坚持XX,但家属反对。
医学上,有一个领域是医学伦理。
医师………病人…………家属。
知道谁是主体吗?
是病人。
除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如儿童、昏迷、、、),否则,
必须是病人亲自同意,不然医师是不能进行下一步处置的。
家属可以提供意见给病人,但病人才是主体,才是真正决定者。
在此,我要提出一个很小心的建议:
请尊重当事人,并且,仅记分寸。
家属,有建议权,但无决定权,更无执行权(除非经当事人授权)。
当我们逾越分寸时,我们就让自己陷入危险的境界里。
越俎代庖,后来事情变糟,结果家庭反目,
这类悲剧,太多了。


2.『难道就让医院的疏失被涵盖过去吗?』
答:不太好。


3.『也因此,与医院的谈判,就是身为家属的我们要做的了』
答:未必。
请思考我提醒的决定权、建议权、执行权。


4.『我们求一个真诚的道歉,同时为了日后所有到该院看诊的产妇及病人的权益,希望该院针对医疗疏失重新进行一个医疗程序的改革,而这不是符合用爱心说诚实话的真理吗?』
答:非常好。观念很正确。
等一下我会再说明。


5.『金钱赔偿?是的,若该院愿意,这代表着该院的诚意,
同时也是针对此事的一个象征性的惩处』
答:非常合理。


6.我的建议:
我很重视冷静思考,不赞成冲动与任性。
要把事情做得好,并且要坚持住信仰,有时是很需要智慧的。
接下来,我说一下实际情形。
1.基本上,第一家医院有疏失,大概是错不了了。
这部分,是需要真正去处理的部分。
2.第二家医院、民代的部分,其实并非主要疏失制造者,
所以,不需去做处理或谈判,不需去得罪。(不要横生枝节。抓住重点才是要紧)
3.一般而言,医院有无疏失,大部分都心知肚明。
敢和病人上法院的,多半是没疏失的。
这也是为何法院判医师有罪的很少,因为,有罪的,早就私下和解了,哪敢上法院去?
4.一般而言,真的有疏失时,医院多半愿意金钱赔偿(赖皮、蛮横的是少数),但医院普遍不喜欢上法庭。


所以,请将心态、动机、作法,详细讲给当事人听,由当事人裁决。
如果当事人同意,再出面帮她处理。
假如当事人同意的话,请考虑:
1.与第一家医院医师(或院方)进行私下协谈(非直接上法院)。
2.协谈时,请先说明,你们并不想告上法院。这会让对方安心很多,方便以下的谈判进行。
3.请提出你们的目的是两个:
a、希望医院有诚意道歉,并有合宜的非公开道歉行动(如:赔偿)(向对方说明:不需要上报登道歉启事)。
b、希望医院改善流程与技术,以免以后伤害到其他病人。
4.赔偿金额由院方开口。(一般行情像这种未造成实际重大伤害或死亡者,大约是数万至数十万元)
我强烈建议您不需要和对方讨价还价,以免对方以为这是要勒索或趁机赚钱。
5.协谈时,态度一定要客气、温和,不要咄咄逼人,不要一副要逼死对方的样子。如果可以,请同时鼓励对方,说对方好话。
6.通常,犯疏失的医师,多半自知理亏。
如果当事人表明愿意不上法院,愿意不狮子大开口勒索,而且态度和善,多半的医师都会很感激当事人的原谅,并心甘情愿愿意付出赔偿的。



坦白说,这样的作法,合情又合理,不仅可以让对方警惕,同时己方也获得道歉,又帮助其他病人免于疏失。
我个人是觉得,这样才是比较合乎信仰的处理方式。
不卑又不亢,理直气不壮,又符合信仰精神。
不知您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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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06年05月23日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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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提醒一下,请先勿在当地四处张扬。
这不仅可保护你们自己,也给医院面子,
并且让自己在协谈时,取得较好的有利的一方。
把事情闹大,一旦让医院下不了台,有时对方会豁出去,这样就不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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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06年05月23日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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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小小羊极具专业且有说服力的的建议,

已经将您提供的作法给家人参考,

我想我真是杞人,

担心着说:
万一医院因为没有实质证据不认账的话,我们该如何自处?
他们又会用什么理由搪塞?
如果医院只口头承认,不表示任何实质"诚意",那他们真的悔改了吗?
我们要不要进一步要求?怎么要求?这算敲竹杠吗?....

我想我应该做个祈人去吧...去祷告交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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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小羊 at 2006年05月23日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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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一医院因为没有实质证据不认账的话,我们该如何自处?』
答:
如果医院在您那么客气的表明态度与要求之后,依然态度强硬蛮横,那么,这家医院一定有问题。
一个正派经营的医院,绝不会如此。
面对这种医院,只需告知,要不要把事情闹大?(像开记者会、水果日报、、、)


2.『如果医院只口头承认,不表示任何实质"诚意",那他们真的悔改了吗?
我们要不要进一步要求?怎么要求?这算敲竹杠吗?....』
答:在你们向对方表明立场时,就必须提醒对方,要有『合宜的非公开道歉行动(如:赔偿)』。
这种提醒,就是要避免遇到恶质的医院装傻。
如果对方硬要装傻,
我建议态度应该转趋强硬。
由于已经给对方悔改的退路,但对方坚持不走,这时强硬起来,就不是勒索。
恶劣不知悔改者,不需客气。


3.以上均是下下策。
要祷告上帝保守,不要遇到这样的医院。
说实在的,恶质的医师与医院,毕竟是少数。(但不是没有)
但是,若是遇到恶质者,情形会变得很麻烦,非常棘手。
此时,就必须视实际状况才能决定如何因应,无法事先评估规划了。
这就是我为何不断强调:
要由当事人下最后决定,不要由其他家属帮她决定。
否则,届时保证你们家会四分五裂、怨声载道、彼此抱怨、甚至怀恨在心。
当事人自己下决定,她自己就要承担后果与责任。
谁帮她下决定,谁就要去承担那个后果与责任。
我这样的说明,不知您能否体会?
因为这太重要了,却是很多家属严重忽略的。


4.一般而言,他们会找民代来,就表示他们会担心。
应该不会那么不认账才对。
对于民代,不需用异样的眼光来看他们。
可以把他们的行为解读成『帮选民服务』、『希望大事化小』。


5.我的建议,其实都根基于『使人和睦』、『诚心悔改』、『给人机会,不轻易审判人』、『重视大格局』、『尽量做到双赢而非双输』、『尽量做一件美事』这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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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06年05月23日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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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的忧虑很可能是因为你并不是真正对于病人的心情感同身受,因此你没
有充足的理由可以与医院谈判,所以在进一步行动之前你最需要的反而不是模
拟院方的答辩内容,而是先掌握病人的心态。小小羊的建议我看已经很完备了
,这一方面我认为你不需要再忧虑。


要求赔偿的数目在于你主张病人真正得医治需要的费用以及所有诉讼过程的损
失,既然院方有可能达成和解,使双方的损失都降到最低程度应当是正确的心
态。除非是特别悬疑的案子造成百年以上的负面影响,例如清末明初在中国发
生的教案,教皇和满清皇朝以至于其后的国民党和共产党政权都经历了很大程
度的孤寂感,人类受苦的时刻会产生孤寂感,犯罪的时刻会产生合群的需要,
这些都可以从圣经找到例子。


我们不能在这里预设立场,我们最多只能支持你向院方争取合理的赔偿,任何
赞成或是反对你所假设的院方可能采取的规避责任的想法都超过了当事人以外
的权责,我们这样讲是承认你也是当事人之一。然而我们的同理心在法律上是
不是成立这又是另当别论,按照常识做出合乎情理的推断,病人在法庭上除非
严重丧失行为和心智能力,仍然需要以证人身份出庭应讯,这时候家属作为当
事人可以主张的权利更薄弱了。


我认识一位好的基督徒律师有很丰富的办案经验,我不是要介绍给你认识,我
要说他已经在教会全时间事奉并且有美好的见证,他的行为见证了上帝的道的
能力超过世俗政权的影响力,我只是举例说明有不同种类的基督徒对于解决纷
争采取完全不同的方式,我自己也渴望知道为甚么作律师的人会改行作牧师,
牧师不也同样有无法解决的困难吗?


是的,我相信上帝不是要我们为了赢得自己的主张而争战得胜,诚如你所言上
帝要我们见证祂的荣耀,荣神益人是基督徒在世上生活的标竿。赞美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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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基督徒 at 2006年05月23日 19:05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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